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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臺灣沿海地區自然環境保護計畫(以下簡稱沿海保護計畫)」檢討規劃作業之「原計畫圖數化轉繪」疑義1案

會議日期 103 年 12 月 09 日

內文

內政部103.12.9台內營字第1030814015號查行政院73年、76年核定之沿海保護計畫範圍係以文字為主圖示為輔,故基於實務可操作性及符合現況考量,本部103年6月30日台內營字第1030802075號函頒「臺灣沿海地區自然環境保護計畫檢討規劃審議及公告程序作業要點」第7點所稱「原計畫圖數化轉繪」,除以計畫書之示意圖重新描繪並建立數值檔案外,亦得配合以下文字敘述之原則參照現地環境情況予以指認:

(一)將計畫書針對計畫範圍之文字敘述,利用比例尺五千分之一像片基本圖為底圖,重新指認。

(二)以公路為界者

1.數化時以「道路邊緣,不含路權範圍」為原則。

2.公路改道者,以核定時「道路」套疊後之「現況道路」取代之;若現況已非道路,則以往海側最鄰近原有道路(優先適用)或其他可資判別之地形地物為界。

(三)以地形地物為界

1.屬「資源型」者,以其全部範圍為界,如河口、海水浴場、沙洲、沙丘、保安(防風)林。

2.屬「設施型」者,以不含該設施之界限為原則,如道路、堤防、工業區、電廠。

3.原「資源型」設施已消失者,如現地無新設施,則仍以原範圍為界;若已有新設施者,得以前二款原則劃設指認。

(四)依作業要點第4點第6款規定,已依其他法令劃設或公告保護區範圍,具適當保護措施者,得予檢討範圍之一致性。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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