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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貴會反映,若干案例未能符合「水土保持技術規範」規定,山坡地土地開發利用應設置適當之使用情形時,建議將「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規範」總編第十八點增列:得規劃作水土保持所需相關設施使用乙案

會議日期 89 年 05 月 04 日

內文

內政部營建署89.5.4營署綜字第14274號函查本部「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規範」總編第十八點亦已敘明:「基地內之原始地形在坵塊圖上之平均坡度在百分之四十以上之地區,其面積之百分之八十以上土地應維持原始地形地貌,且為不可開發區,其餘土地得規劃作道路、公園、及綠地等設施使用。坵塊圖上之平均坡度在百分之三十以上未逾四十之地區,以作為開放性之公共設施使用為限,不得建築使用。」故有關水土保持所需相關設施,如不作為建築使用且非位於不可開發區,自得視為公共設施規劃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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