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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為簡政便民及減少無謂公文往返,檢送「『一級海岸保護區』及『二級海岸保護區』免查範圍表」1份,供貴單位辦理查詢參考

會議日期 110 年 04 月 28 日

內文

內政部110.4.28內授營綜字第1100806142號函主旨:為簡政便民及減少無謂公文往返,檢送「『一級海岸保護區』及『二級海岸保護區』免查範圍表」1份,供貴單位辦理查詢參考,請查照。

說明:

一、依本部106年5月16日公告實施「修正全國區域計畫」規定,一級海岸保護區指「依據海岸管理法劃設之一級海岸保護區範圍或依據『臺灣沿海地區自然環境保護計畫』劃設之自然保護區」、二級海岸保護區指「依據海岸管理法劃設之二級海岸保護區範圍或依據『臺灣沿海地區自然環境保護計畫』劃設之一般保護區」,先予敘明。

二、旨揭免查範圍表說明如下:

(一)係以非屬「海岸地區範圍」且非屬「臺灣沿海地區自然環境保護計畫劃設之『自然保護區』及『一般保護區』」範圍之「鄉(鎮、市、區)」(全行政區免查者)或「地段」作為「免查」範圍。

(二)未納入旨揭免查範圍表之「鄉(鎮、市、區)」或「地段」,則屬「應查」範圍。

(三)至海域部分,除臺北市、嘉義市、南投縣海域屬「免查」範圍外(其行政區並未臨接海域),其餘皆屬「應查」範圍。

三、為避免可確定非屬「『一級海岸保護區』及『二級海岸保護區』」範圍之申請案件仍向本部營建署查詢,致申請機關(人)與受理機關間無謂公文往返,請貴單位辦理相關案件時,參考本函附件「『一級海岸保護區』及『二級海岸保護區』免查範圍表」,如位屬前開表列鄉(鎮、市、區)或「地段」,即非屬「『一級海岸保護區』及『二級海岸保護區』」範圍,無須再函送本部營建署查詢。

四、旨揭附件資料,已上傳至 本部營建署網站 (首頁/營建署家族/營建業務/綜合計畫組)提供下載。

五、本部106年5月23日內授營綜字第1060807714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六、另本部營建署已成立 環境敏感地區單一窗口查詢平台 ,透過收費方式提供單一窗口服務,縮短各別查詢所需時間及改善公文往返之不便,建請善加利用。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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