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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第16條第2項規定限期補正執行事宜, 業經本部以111 年8 月4 日台內營字第1110813388號令訂定發布,茲檢送發布令1份,請查照。

會議日期 111 年 08 月 04 日

內文

內政部營建署111.8.4台內營字第11108133882號函說明:

一、本案令頒內容維持區域計畫擬定機關(或本部委辦審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受理申請案件後,按不同審查階段分三類案件規定限期補正,並配合國土計畫法第45條規定,於國土功能分區圖公告之日前1年(113年5月1日至114年4月29日)限縮第2類及第3類案件之補正期限,明定不得申請展延。

二、又前揭補正期限,以文到次日起算,且不得超過國土計畫法第45條規定公告國土功能分區圖之日,屆期不補正,即予「駁回」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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