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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轉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令有關「農業發展條例九十二年一月十三日修正施行前,已興建有固定基礎之農業設施,面積在二百五十平方公尺以下而無安全顧慮者,得免申請建築執照符合情形」乙案。

會議日期 92 年 12 月 23 日

內文

內政部92.12.23內授營綜字第0920014925號函農業發展條例九十二年一月十三日修正施行前,已興建有固定基礎之農業設施,面積在二百五十平方公尺以下而無安全顧慮者,得免申請建築執照。係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供農作物、菇蕈、林木栽培或培養、育種、育苗使用之設施。

二、供禽畜飼養或撫育、孵育使用之設施。

三、供肥料、飼料、農機具、農產品或農業資材之存放場所。

四、供水產養殖或繁殖生產使用之抽水機房、循環水設施及電力設施。

五、農業事業廢棄物回收、處理、貯存設施。

六、其他經建築師、土木技師或結構技師簽證之農業設施。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八條之一第二項規定免申請建築執照之農業設施,得檢具政府核發之農業用地容許作農業設施使用同意文件影本,申請接水、接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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