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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農舍用地面積之計算,請確實依說明審查辦理

會議日期 105 年 01 月 05 日

內文

內政部105.1.5內授營綜字第1040817901號函說明:

一、查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8條3項規定「本辦法所定農舍建築面積為第3條、第10條與第11條第1項第3款相關法規(即都市計畫法第85條授權訂定之施行細則與自治法規、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建築法、國家公園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所稱之基層建築面積;農舍用地面積為法定基層建築面積,且為農舍與農舍附屬設施之水平投影面積用地總和;農業經營用地面積為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扣除農舍用地之面積。」其中「農舍用地」指農舍與農舍附屬設施之水平投影用地總和,不得超過農業用地10%,「農業經營用地」指供農業生產使用且為完整區塊,且不得低於農業用地90%。

二、次查本部營建署90年6月20日營署綜字第036450號函示略以「『法定基層建築面積』係指依前揭法規建蔽率規定,計算基層建築面積,但不得大於最大基層建築面積。」是以非都市土地為例,如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面積為1公頃,以其農業用地10%計算為1,000平方公尺,惟因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第5條規定,最大基層建築面積不得超過330平方公尺,故其農舍用地面積應為330平方公尺。

三、為避免誤解法規致核發不符規定之農舍建築執照,重申農舍用地面積之計算,除不得超過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10%外,並應視其農業用地所在區位之土地管制與建築規定,不得超過都市計畫法第85條授權訂定之施行細則與自治法規、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建築法、國家公園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之最大基層建築面積(或所稱之建築面積)。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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