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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農業用地申請興建農舍,農設用地面積及農業經營用地面積計算疑義1案,請依說明辦理

會議日期 105 年 09 月 09 日

內文

內政部營建署105.09.09.營署綜字第1050055153號函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105年8月4日水保農自***********2487號函、105年8月30日水保農字第1051810498號函辦理,並復陽明山國家公園管理處105年7月18日營陽環字第1051002543號函。

二、農業用地範圍內如有河川、道(通)路或設施,農設用地及農業經營用地面積之計算原則如下:

(一)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其所規劃或已設置之道(通)路與設施物,得否計入農業經營用地面積內,員則以該道(通)路與設施物是否確供農業使用或容許作農業設施使用,依其申請目的採個案事實審認。

(二)農業用地如因現有道路(該道路係無償提供公眾使用者)、公共溝渠或河川通過,或建築線指定致退讓部分屬公眾通行使用者,得先扣除上開使用面積後,再予計算農舍與農業經營用地面積。

(三)無上開情形者,自應依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8條第3項規定計入農舍附屬設施,並應依同辦法第9條第2項第3款規定納入農舍用地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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