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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貴府九十年六月六日受理之「台北縣三芝鄉後厝段土地公坑小段興建電信相關設施開發許可申請案」,其開發影響費應否依據本部九十年八月二十九日訂定發布之非都市土地開發影響費徵收辦法辦理乙案

會議日期 91 年 08 月 27 日

內文

內政部91.8.27台內營字第0910082998號函按開發影響費之徵收為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六日修正後區域計畫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五條之三第一項所明定,而非都市土地開發影響費徵收辦法(以下簡稱本法)係基於本法之授權所為之細部規定,故於本法修正公佈後始申請之開發許可案件,本應依本辦法規定徵收開發影響費。惟鑒於本辦法九十年八月二十九日發布前,人民對於繳交開發影響費義務之範圍、標準等,尚乏明確內容以為依循,是基於信賴保護、從新從優原則等行政法一般法律原則,本案申請人得免繳交開發影響費;其他依本法受理之申請開發案件,得自本辦法發布後始徵收開發影響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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