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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貴所擬於宜蘭縣頭城鎮三抱竹段打馬煙小段79地號及宜蘭縣五結鄉季新段204地號等2筆土地設置寬頻地震觀測站,是否須依海岸管理法第31條規定申請許可1案

會議日期 107 年 08 月 06 日

內文

內政部營建署107.8.6營署綜字第1070056806號函說明:

一、復貴所107年7月26日地球字第1071350243號函。

二、依海岸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31條第1項規定「為保障公共通行及公共水域之使用,近岸海域及公有自然沙灘不得為獨占性使用,並禁止設置人為設施。但符合整體海岸管理計畫,並依其他法律規定允許使用、設置者;或為國土保安、國家安全、公共運輸、環境保護、學術研究及公共福祉之必要,專案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者,不在此限。」。

三、查公有自然沙灘之認定原則如下:

(一)「公有」係指未完成土地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土地及屬土地法第4條規定之公有土地。

(二)「沙灘」係指受潮汐、海流、波浪及漂沙作用自然形成;近岸人工養灘、突堤或離岸堤設置後所產生,或河口輸砂淤積而形成沙灘系統者。其中以平均高潮線為界,向海側延伸至最低潮位部分屬「前灘」,向陸側延伸至自然地形有顯著變化處或人工設施部分屬 「後灘」。

1、自然地形有明顯變化處:指地表高程有顯著差異,如階地、坡地或河流等,致沙灘系統之連結無法有效延續者。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仍應認定為沙灘範疇:

(1)地表之植被未阻斷沙灘系統之連結者,例如屬地面攀爬之馬鞍藤,或未成林之木麻黃等喬木。

(2)沙灘與礫石、礁石混雜者。

(3)河口區之河灘與海灘相連,屬同一沙灘系統者。

2、人工設施:指建物、堤防或道路等固定式構造物。

四、依來文所附計畫書附件一、附件二之位置圖及照片所示,本案欲設置位置似位於陸域之片狀或帶狀林木叢內,其與海側沙灘系統間已受該林木叢阻斷,無連結,非屬前開認定原則所稱平均高潮線向陸側延伸至「自然地形有顯著變化處」範圍內,故認定非屬沙灘範疇,自無本法第31條及 「近岸海域及公有自然沙灘獨占性使用管理辦法」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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