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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函詢青年安心成家方案之租金補貼申請人於核定前已死亡,是否仍得辦理更名及更名期限是否有限制疑義一案

會議日期 102 年 06 月 13 日

內文

內政部營建署102.6.13營署宅字第1020036828號函

一、依據青年安心成家作業規定第27點第1項規定:「接受租金補貼之申請人死亡,得由申請人之配偶或原申請書表所列之直系親屬向原受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辦理更名,續撥租金補貼至原核定期滿之月份止。」,並未明定租金補貼申請人於申請後至核定前死亡更名之規定,故參酌住宅補貼作業規定第32點第3項:「住宅補貼申請人提出申請後死亡,得由原申請書表所列之配偶或直系親屬,向原受理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辦理更名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更名後申請人之條件予以審查。」及本署102年2月22日營署宅字第1022903501號函說明一略以:「......爰原核定期滿後即不得再申請辦理更名。」之意旨,若本方案申請人於核定前死亡,請依上開規定辦理更名,其更名期限比照上開函釋。

二、若未能依上開規定辦理更名或超過更名期限,請參酌本署102年4月16日營署宅字第1022907613號函說明二略以:「......請依上開規定第12點,自事實發生日起停止租金補貼並計算應返還之溢領租金補貼。」之意旨辦理,並請繼承人返還溢領之租金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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