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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函詢「青年安心成家作業規定」第9點疑義案

會議日期 98 年 08 月 05 日

內文

內政部98.8.5台內營字第0980807547號函

一、關於「青年安心成家作業規定」第9點:「承租政府直接興建之國民住宅者及九二一震災新社區承租戶,不得申請租金補貼。」,係考量若青年安心成家租金補貼申請人承租前開之住宅,其所有權屬於政府機關者,政府已以較低之租金出租該住宅,爰該申請人不得申請租金補貼。

二、另按國民住宅條例第21條第1項規定略以:「政府興建之國民住宅出售後,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國民住宅主管機關得收回該住宅及基地,並得移送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五、變更為非居住使用或出租,經通知後逾三十日未予回復或退租。……」,爰若申請人承租私人所有之國民住宅,應駁回其申請。

三、至青年安心成家租金補貼申請人承租私人所有之九二一震災新社區一節,查相關法令未明定購買九二一震災新社區住宅者不得出租該住宅,爰該住宅之承租人得申請租金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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