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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國民住宅附設停車場可否充當為汽車貨運應設之停車場用地

會議日期 68 年 05 月 08 日

內文

內政部營建司68.5.8內營司發字第一一一○號函國民住宅依國民住宅條例第十三條第五款之規定不得變更為非居住使用申請營業,次查國民住宅社區內之停車場用地係為規劃國民住宅社區依實際需要而規劃設置,以解決社區居民之停車問題,應為社區內所有居民共同使用,不應獨由台端個人設定貨運停車使用。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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