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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申請租金補貼之住宅認定疑義案

會議日期 105 年 06 月 21 日

內文

內政部營建署105.6.21營署宅字第1050036260號函說明:

一、復貴局105年6月15日北市都服字第10535139400號函。

二、按「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第18條規定:「申請租金補貼之住宅應符合下列規定:......二、建物所有權狀影本、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測量成果圖影本或建築物登記資料,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三)非位於工業區或丁種建築用地之建築物,其主要用途登記為『商業用』、『辦公室』、『一般事務所』、『工商服務業』、『店鋪』或『零售業』,依房屋稅單或稅捐單位證明文件得認定該建築物為住宅使用。......」,依上開規定,申請租金補貼之建築物主要用途為「商業用」等,係以房屋稅單或稅捐單位證明文件等認定該建築物是否住宅使用,若其房屋稅單或稅捐單位證明文件標示部分為營業用,核與規定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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