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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台中市八十六年度輔助人民貸款自購住宅核准戶○○○君可否申請再替代疑義請釋示乙案

會議日期 88 年 01 月 12 日

內文

內政部營建署88.1.12.營署宅字第00229號函

一、本署已於八十七年九月九日以八七營署宅字第二三三七二號函示:「輔助人民貸款自購住宅核定戶,若在向銀行辦理貸款之前,申請由其原申請書表所列之配偶或共同生活之直系親屬替代者,經該管國宅主管機關審核符合「輔助人民貸款自購住宅辦法」第十條所列申請條件者,同意其變更申請人之名義辦理貸款。」,惟申請替代僅限一次。

二、本案申請人○○○君已於八十六年十月九日申請由其母○○○女士替代,並經台中市政府同意在案,若確有需要再申請替代,請先放棄原有核貸資格,重新申請輔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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