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72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為函詢租金補貼關於無自有住宅認定疑義1案

會議日期 99 年 11 月 02 日

內文

內政部99.11.2內授營宅字第0990809299號函

一、依據「住宅補貼作業規定」第30點第1項第1款:「具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無自有住宅:(一)申請人或其配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及其配偶個別持有面積未滿四十平方公尺之共有住宅且戶籍未設於該處。」及同點第2項:「前項共有之住宅為同一住宅,且合計達四十平方公尺以上者,有自有住宅。」

二、申請住宅補貼者,若經財政部所提供之財稅資料查核其持有住宅之全部所有權(比例為一分之一),無論其面積大小,即視為有自有住宅。准此,雖上開規定針對申請人持有住宅之認定訂有寬緩措施,惟申請人或其配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及其配偶個別持有之住宅係同一住宅且持分權利範圍合計為該住宅之全部時,仍應視為有自有住宅。

三、申請住宅補貼者及其家庭成員,同一人持有多戶不同地址且面積皆未滿40平方公尺之共有住宅,視為無自有住宅。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772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4,440
NT$6,480
省 $2,04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為函詢租金補貼關於無自有住宅認…」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