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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貴府函詢核定戶申請青年安心成家方案之前二年零利率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證明更名疑義乙案

會議日期 98 年 07 月 30 日

內文

內政部營建署98.7.30營署宅字第0980048765號函依據「青年安心成家作業規定」第18點第2項規定:「本貸款核定戶應以申請人持有之住宅或與配偶、同戶籍之直系親屬共同持有之住宅作為本貸款之抵押擔保品。以原申請書表所列符合申請條件之配偶持有之住宅辦理貸款時,應在向金融機構辦理貸款之前,由原申請人向原受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辦理更名。」,因 貴府為本案之原受理機關,申請人若欲辦理更名,應向 貴府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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