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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釋示國宅條例第十三條第一款所稱「非法使用」之疑義及如將住家兼營商業是否構成非法使用

會議日期 68 年 05 月 03 日

內文

內政部68.5.3台內營字第一三五二八號函國民住宅條例第十三條第一款所稱:「將國民住宅作非法使用……者」係指國民住宅作為法律所定禁止之使用,至將國民住宅除住家外兼營商業之使用者,尚難遽指其為非法使用。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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