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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函詢身心障礙者購屋貸款利息補貼申請之房屋主要用途認定標準乙案

會議日期 102 年 07 月 02 日

內文

內政部102.7.2台內營字第1020807158號函為協助中低收入家庭居住於適居之住宅,本部辦理「整合住宅補貼資源實施方案」之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以減輕其居住負擔,爰於住宅補貼作業規定訂定辦理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之住宅之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主要用途登記應含有「住」、「住宅」、「農舍」、「套房」或「公寓」等字樣;惟查身心障礙者房屋租金及購屋貸款利息補貼辦法就申請相關補貼房屋之主要用途登記尚無明文限制,故不得予以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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