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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函詢租金補貼核發疑義1案

會議日期 99 年 04 月 21 日

內文

內政部營建署99.4.21營署宅字第0990024178號函

一、依據「住宅補貼作業規定」第7點第1項第2款,申請租金補貼者,應具備下列各款條件:「符合下列家庭組成之一:1.有配偶者。2.與直系親屬設籍於同一戶者。3.單身年滿四十歲者。4.父母均已死亡,戶籍內有未滿二十歲或已滿二十歲仍在學、身心障礙或沒有謀生能力之兄弟姊妹需要照顧者。」

二、以前年度之租金補貼合格戶,其家庭成員於補貼過程中遷移至他戶並另行申請以後年度租金補貼,倘以前年度合格戶仍符合上開家庭組成規定,則仍可繼續接受補貼;另以後年度之申請戶倘經審查符合租金補貼條件,因與以前年度合格戶業屬不同合格戶,無須俟以前年度租金補貼核發完畢方得接續補貼。

三、有關電腦作業系統應如何處理,請電洽本署委託之系統廠商(財團法人國土規劃及不動產資訊中心)聯絡人:鄧涵瑛小姐,電話:02-2367-2179轉2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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