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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函詢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之住宅,其建物登記謄本註記主要用途為工業社區(社區住宅),是否符合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規定疑義案

會議日期 105 年 07 月 12 日

內文

內政部營建署105.7.12營署宅字第1050040745號函說明:

一、復貴局105年7年4日新北城住字第1051226955號函。

二、依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第12條第2項第2款規定:「申請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之住宅應符合下列規定:二、建物所有權狀影本或建物登記資料主要用途登記應含有『住』、『住宅』、『農舍』、『套房』或『公寓』字樣。」

三、依上開規定,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申請人檢附建物權狀影本及建物登記資料註記之主要用途登記為「工業社區(社區住宅)」,其主要用途登記含有「住宅」字樣,尚符合規定。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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