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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以育有子女條件提出青年安心成家住宅補貼申請者,其子女是否應與申請人設於同一戶籍疑義一案

會議日期 98 年 03 月 03 日

內文

內政部98.3.3台內營字第0980801379號函依據「青年安心成家作業規定」第2點第8款規定:「家庭成員:申請人及其配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及其配偶。」,若申請人之子女未與其設於同一戶籍,則不屬於本規定所稱家庭成員,爰以育有子女條件提出青年安心成家住宅補貼申請者,其子女應與申請人或其配偶設於同一戶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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