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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為貴府函詢申請98年度租金補貼,應檢附租賃住宅文件規定疑義1案

會議日期 98 年 07 月 28 日

內文

內政部營建署98.7.28營署宅字第0980048383號函

一、依據內政部97年10月2日台內營字第0970807406號函略以:「為加速審議作業、提昇行政效率,96年度申請租金補貼核定有案,現仍符合租金補貼申請資格者,其以原租賃建物申請97年度租金補貼,得免予檢附前開作業規定第8點第1項第7款規定之文件,以達簡政便民之效。前開所述申請案件,仍請 貴府依職權查明該建物是否符合申請資格。」。

二、參酌上開函意旨,申請本(98)年度租金補貼者,若其為之前年度(包含96年度及97年度)租金補貼核定戶且租賃同一建物,得免予檢附住宅補貼作業規定第8點第1項第7款規定之文件,惟仍請 貴府依職權查明該建物是否符合申請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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