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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函詢99年度「青年安心成家前二年零利率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核定戶申請辦理更名疑義一案

會議日期 99 年 10 月 19 日

內文

內政部營建署99.10.19營署宅字第0990070441號函

一、依據青年安心成家作業規定第15點第1項:「新婚購屋或育有子女購屋者,應具備下列各款條件:(一)二十歲以上至四十歲以下。......」、第18點第2項:「......以原申請書表所列符合申請條件之配偶持有之住宅辦理貸款時,應在向金融機構辦理貸款之前,由原申請人向原受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辦理更名。」、第29點:「年齡之計算,以申請日為計算基準。」。

二、若本案申請人欲以配偶持有之住宅辦理貸款而更名時,其配偶年齡之計算,以原申請日為計算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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