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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建議同時享有二項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者,停止其一之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並將重複補貼溢領金額繳回後,仍可繼續享有另一住宅補貼案

會議日期 102 年 07 月 09 日

內文

內政部營建署102.7.9營署宅字第1022914260號函

一、依住宅補貼作業規定第17點及青年安心成家作業規定第20點,同時享有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修繕住宅費用補貼、租金補貼或政府其他住宅補貼者,自事實發生日或月份起終止利息補貼。

二、本署102年6月17日營署宅字第1022912414號函略以:「......其應追究返還溢領金額部分,僅需追繳前述兩方案重複領取租金之月份......若補貼者已依規定繳回兩方案重複領取政府補貼之情形,則可續領其後一個方案之租金補貼」。

三、關於 貴府旨述之建議,基於住宅補貼之公平性,且未重複領取政府補貼之原則,同時享有青年安心成家前二年零利率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及住宅補貼之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者,得比照本署102年6月17日營署宅字第1022912414號函之意旨,停止其一之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並將重複補貼溢領之金額繳回後,仍可繼續享有未停止之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

四、本署101年11月27日營署宅字第1010075755號函自102年7月9日起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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