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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貴局函詢OOO申請青年安心成家住宅補貼疑義案

會議日期 98 年 07 月 24 日

內文

內政部營建署98.7.24營署宅字第0982914397號函

一、查本署89年5月25日營署北管字第023419號函:「有關九二一地震半倒受災戶如其半倒房屋經拆除,且符合「輔助人民貸款自購住宅辦法」第十條第一項各款規定者,准予申辦輔助人民貸款自購住宅;本案OOO其半倒之房屋既未拆除,不符上開辦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三款:「本人、配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及其配偶均無自有住宅。」之規定,不宜同意其辦理自購住宅貸款。」,爰參酌上開函之意旨,本案OOO以育有子女換屋申請青年安心成家住宅補貼,其配偶原持有住宅經臺北縣○○市公所認定為半倒戶,若該住宅未被拆除,則視為有自有住宅。

二、至申請人原以育有子女換屋提出申請,欲更換申請項目為育有子女購屋一節,請依本署98年7月6日營署宅字第0980042988號函(如附件)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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