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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101年度青年安心成家前二年零利率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合格戶,是否應停止住宅補貼租金補貼之核撥一案

會議日期 101 年 11 月 29 日

內文

內政部營建署101.11.29營署宅字第1010077267號函依據青年安心成家作業規定第3點:「住宅補貼方式如下:(一)租金補貼,每戶每月最高新臺幣四千元。(二)前二年零利率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已取得政府其他租金補貼資格者,應於提出申請時切結取得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之住宅補貼證明文件後,願放棄原有租金補貼資格,並應於評點時酌予扣分。」,若申請戶經 貴府核發補貼證明,即應依前開規定放棄原有租金補貼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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