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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高雄市市民OOO之子服役期間,無力償還國宅貸款本息,可否依據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俟服役期滿後償還

會議日期 68 年 08 月 06 日

內文

內政部68.8.6台內營字第22608號函按國民住宅係由政府興建,用以出售出租與收入較低家庭及軍、公教人員家庭之住宅,已有依自用住宅稅率課徵地價稅、房屋稅、免徵不動產買賣契稅與長期低利分期還款貸款之優待。國民住宅條例第二條、第七條、第九條、第十條定有明文,關於貸款償付年期同條例既有規定,自應從其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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