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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 貴府函詢OOO原接受98年度青年安心成家方案租金補貼,因不黯法令購屋未告知而致租金溢領,是否可採分期按月繳還一案

會議日期 99 年 03 月 31 日

內文

內政部營建署99.3.31營署宅字第0990019112號函

一、按內政部98年6月23日內授營宅字第0980805789號函說明二:「有關溢領租金之還款期限,最遲以一年為限;至於得否以分期付款方式繳還一節,請 貴府就當事人之經濟狀況逕為妥處。」,參酌上開號函之意旨,本案請 貴府就當事人之經濟狀況逕為妥處。

二、另溢領租金若繳回後,是否可再提出申請99年度育有子女購屋貸款利息補貼一節,依據青年安心成家作業規定第4點第3項規定:「以育有子女租屋、育有子女購屋或育有子女換屋獲得補貼者,不得再申請本作業規定之所有補貼。」,爰若申請人已以育有子女租屋獲得補貼,即不得再申請本作業規定之所有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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