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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申請青年安心成家前二年零利率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者,其住宅之建物登記謄本登記原因欄,得以申請人或其配偶第一次取得該住宅時之登記原因為審核依據

會議日期 98 年 07 月 13 日

內文

內政部98.7.13內授營宅字第0980806885號函按「青年安心成家作業規定」第18點規定略以:「申辦購置住宅貸款程序:……(二)辦理前二年零利率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之住宅應符合下列規定:……3.建物登記謄本登記原因欄應登記為買賣或拍賣;……」。惟因青年安心成家住宅補貼之政策意旨係為協助青年家庭減輕居住負擔,為落實本補貼之政策意旨,考量本補貼係以青年家庭為主體,爰若申請前二年零利率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者,其於申請日前二年內購置之住宅登記原因為買賣或拍賣,嗣後以贈與或其他因素移轉予其配偶,得視為符合前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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