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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函詢「青年安心成家查核督導計畫」新婚購屋審核疑義一案

會議日期 102 年 08 月 06 日

內文

(因103年度青年安心成家查核督導計畫修正,離婚後其須對於未成年子女得行使權利並負擔義務,且與該子女戶籍設於同一戶之限制,自本查核計畫核定後停止適用。)內政部102.8.6台內營字第1020808193號函

一、本部營建署102年7月1日營署宅字第1020039670號函(諒達)略以:「新婚購屋核定戶離婚後,若育有未成年子女(具有監護權)且戶籍設於同一戶,得於離婚後二個月內,檢附第18點第1項第2款第2目所定建物登記文件之一、戶口名簿影本(或全戶戶籍謄本)、財稅機關所提供最近年度全戶所得資料及財產歸屬清單,以書面方式向原核定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前二年零利率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資格變更申請;其經審查合格者,得繼續受領利息補貼至補貼期間期滿,並應函知本署。」

二、關於 貴府上開函說明二略以:「惟上開釋示之內容於98至101年度之青年安心成家作業規定皆無明訂,民眾亦無法明確得知處理之方式......故申請人係值得保護」,基於上開原因並考量定期查核時,若核定戶已離婚,但對於未成年子女得行使權利並負擔義務,且戶籍設於同一戶,基於實體面尚未違本方案之補貼意旨,爰 貴府辦理定期查核時,得於定期查核後通知核定戶於2個月內辦理資格變更申請,經審查合格者,得繼續受領補貼至補貼期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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