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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OOO陳情本部開辦「增撥新台幣二千億元優惠購屋專案貸款」,適用建物限於97年3月22日(含)以後完成建物所有權移轉登記之中古屋或新屋,規定不合常理乙案

會議日期 98 年 02 月 19 日

內文

內政部98.2.19營署宅字第0983040071號函

一、為進一步提振景氣及減輕國內民眾購買住宅利息負擔,行政院自89年起至97年間推動之優惠購屋貸款專案,適用建物皆限於該專案受理前半年完成建物所有權移轉登記之中古屋及新屋,且其建物所有權狀之用途應登記含有「住宅」或「住」字樣者,以落實照顧真正有購屋資金需求之民眾。

二、依據本部發布之「金融機構辦理優惠購屋專案貸款作業簡則」第四點(八)規定,適用建物限於97年3月22日(含)以後完成建物所有權移轉登記之中古屋或新屋,係以建物所有權狀(或建物登記簿謄本)之登記日期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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