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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則函釋已經公告不再援用(廢止),內容僅供歷史研究。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預告廢止「國民住宅管理維護基金之提撥期限」

會議日期 104 年 02 月 16 日

內文

內政部104.2.16台內營字第1040801820號公告主旨:預告廢止「國民住宅管理維護基金之提撥期限」。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及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廢止機關:內政部。

二、廢止依據:中央標準法第21條第3款規定。

三、「國民住宅管理維護基金之提撥期限」原規定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營建署全球資訊網站(網址: http://www.cpami.gov.tw )網頁。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日起1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內政部營建署

(二)地址:臺北市松山區八德路二段342號

(三)電話:02-87712636

(四)傳真:02-87712639

(五)電子郵件: [email protected]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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