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258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函詢101年度「青年安心成家作業規定」第15點第2項「戶籍未設於該處者」之認定疑義1案

會議日期 104 年 02 月 24 日

內文

內政部營建署104.2.24營署宅字第1040010693號函依青年安心成家作業規定第15點第2項規定:「家庭成員個別持有共有住宅,其持分換算面積未達40平方公尺且戶籍未設於該處者,視為無自有住宅。」參酌本署103年3月28日營署宅字第1030016843號函略以:「住宅補貼對於是否有自有住宅係以家庭成員認定,對於戶籍設於未滿40平方公尺之共有住宅,視為有自有住宅,其戶籍亦以家庭成員認定。」之意旨,有關本案申請人之配偶持有共有住宅,持分未達40平方公尺且戶籍未設於該處,惟申請人設籍於該住宅1節,請依上開函辦理。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772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4,440
NT$6,480
省 $2,04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有關函詢101年度「青年安心成…」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