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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函詢青年安心成家方案之前二年零利率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核定戶家庭成員帳戶內之壽險保險金是否列入家庭年收入1案

會議日期 104 年 03 月 30 日

內文

內政部營建署104.3.30營署宅字第1040019043號函

一、依據青年安心成家作業規定第2點第1項第8款:「家庭成員:申請人及配偶、申請人或其配偶之戶籍內直系親屬、申請人或其配偶之戶籍內直系親屬之戶籍外配偶」;第20點第1項第7款規定:「辦理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補貼機關應終止利息補貼;承辦貸款金融機構應將自事實發生日起至終止日期間,已撥付之補貼利息,返還補貼機關:......(七)完成購置住宅貸款撥款後第三年起,查核日前二年家庭年收入之平均值超過當年度百分之五十分位點。」及同規定第22點第3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自補貼證明核發後第三年起,得視需要隨時或至少每二年就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者之資格現況予以查核。」;及內政部103年12月9日台內營字第1030814066號函修正103年度青年安心成家查核督導計畫第伍點之第一點辦理方式:「營建署彙整待查核之補貼戶資料,洽請戶政機關提供核定戶之家庭成員資料,轉交財稅機關提供家庭成員之不動產持有狀況等資料,再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查核,對於查核不符規定者,依本計畫第陸條規定辦理停止補貼相關作業。」

二、本案之子女因其親屬(非家庭成員)郵政壽險期滿後,壽險保險公司返還壽險保險金並匯入該子女帳戶,致家庭年收入超過前開規定,其該返還之壽險保險金是否列入家庭年收入計算1節,依 貴府所附資料,貴府已電洽國稅局,該局表示「若壽險期滿,其保險金匯入其他人之帳戶,則視為收入」,本案核定戶家庭成員之家庭年收入,如由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認列為綜合所得稅之所得項目,仍應納入家庭年收入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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