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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青年安心成家租金補貼申請人OOO,其租賃住宅之出租人非該住宅之所有權人一案

會議日期 98 年 05 月 26 日

內文

內政部營建署98.5.26營署宅字第0980034137號函查「青年安心成家作業規定」第10點規定:「辦理租金補貼之住宅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坐落於戶籍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二)建物登記謄本、建物權狀影本、建築使用執照影本或測量成果圖影本之主要用途登記應含有「住」、「住宅」、「農舍」、「套房」或「公寓」字樣。(三)不得為違法出租者。(四)同一住宅僅核發一戶租金補貼。(五)租賃契約之承租人應為租金補貼申請人。」,上開規定並未明定辦理租金補貼之住宅,其出租人應為該住宅之所有權人。本案請逕依上開規定,本於權責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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