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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函詢民眾領取本署房屋租金補貼,於申請低收入戶時該補貼是否列入社會救助法第5條之1第1項第3款家庭總收入之其他收入計算乙案

會議日期 101 年 02 月 23 日

內文

內政部營建署101.2.23營署宅字第1010010715號函本部依據行政院核定之「整合住宅補貼資源實施方案」辦理租金補貼,係為協助無力購屋之中低收入家庭租賃住宅,減輕租賃負擔,以居住於適居之住宅。該方案係補助民眾每戶每月最高新臺幣3,600元現金,屬現金補助之福利措施。另民眾領取本方案之租金補貼,可認屬政府之贈與,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7款規定,免納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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