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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為函詢住宅補貼單親家庭認定疑義1案

會議日期 99 年 09 月 16 日

內文

內政部99.9.16台內營字第0990807860號函

一、查本部營建署98年11月24日營署宅字第0982923405號函示略以:「......若申請人未具備子女之監護權或未與其子女設籍於同一戶,則不符合單親家庭之條件」。

二、按上開規定,申請人並未限定不得為具備共同監護權者;惟戶籍若未與其子女設籍於同一戶,則不符合單親家庭之條件。

三、具備單親家庭條件之核定戶,倘於補貼期間不再具備單親家庭條件,惟若仍符合「住宅補貼作業規定」第13點之申請條件,則可繼續補貼,否則即應予停止補貼。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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