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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函詢辦理101年度住宅補貼督導查核計畫,核定戶查核疑義乙案

會議日期 102 年 12 月 02 日

內文

內政部營建署102.12.2營署宅字第1020079023號函

一、依住宅補貼作業規定第13點第1項第2款:「申請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應具備下列各款條件:......(二)符合下列家庭組成之一:1.有配偶者。2.與直系親屬設籍於同一戶者。3.單身年滿40歲者。4.父母均已死亡,戶籍內有未滿20歲或已滿20歲仍在學、身心障礙或沒有謀生能力之兄弟姊妹需要照顧者。」同規定第14點第2款:「申請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者,應檢附下列書件,於申請期間內,向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二)戶口名簿影本或全戶戶籍謄本;夫妻分戶者或戶籍內之直系親屬與其配偶分戶者,應同時檢具其配偶、戶籍內直系親屬之配偶之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另同規定第25點:「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視需要隨時或至少每三年對購置住宅、修繕住宅貸款補貼者之資格現況予以查核。」。

二、本案 貴府函詢申請人檢附扶養直系親屬及與其共住之相關證明文件、里長證明等,是否符合查核規定乙節,依上開規定,申請時係以戶籍內直系親屬資料列為家庭成員審查,其查核時之資格現況,亦應以戶籍內之資料予以認定,若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申請人單身未滿40歲,以與直系親屬設籍同一戶取得補貼資格,於補貼期間因戶籍遷動,致申請人為單身未滿40歲且未與直系親屬設籍於同一戶,則不符合上開家庭組成之申請條件,應停止補貼;尚不得以申請人檢附扶養直系親屬及與其共住之相關證明、里長證明等文件而視其為符合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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