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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函詢住宅補貼申請案,申請人持有保護區土地,得否不計入非住宅不動產價值案

會議日期 102 年 12 月 02 日

內文

內政部營建署102.12.2營署宅字第1022924505號函

一、配合住宅法101年12月30日施行,住宅補貼申請案所得及財產應符合之基準,係依據住宅法第8條第3項授權訂定住宅補貼對象一定所得及財產基準(以下簡稱本基準),依該基準第3點略以:「本基準所稱一定財產包括家庭成員之動產及不動產,其內容及計算方式如下:(二)不動產:1.包括土地及房屋,其價值以最新財稅資料計算之。」。

二、本案 貴局函詢申請人申復持有之保護區土地,因未產生經濟效益,是否得不計入不動產價值乙節,因住宅補貼申請案件非依據社會救助法辦理,另住宅法或本基準亦未有保護區土地價值可不計入非住宅不動產價值之相關規定,爰申請人持有保護區土地,仍須列入非住宅不動產價值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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