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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辦理101年度青年安心成家(育有子女換屋)-前二年零利率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對於青年安心成家作業規定第16點認定之疑義乙案

會議日期 102 年 12 月 05 日

內文

內政部營建署102.12.5營署宅字第1022924811號函

一、依青年安心成家作業規定第16點規定略以:「育有子女換屋者,應具備下列各款條件:......(二)家庭成員僅有一戶住宅,該住宅應符合第十七點第三項規定。......以育有子女換屋提出申請者,應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發前二年零利率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證明之日起一年內將原有住宅移轉予家庭成員以外之第三人。」。

二、若育有子女換屋核定戶已依上開規定於核發證明之日起一年內將原有住宅移轉予家庭成員以外之第三人,另再辦理戶籍異動遷入直系親屬戶籍內,且戶籍內之直系親屬(新增之家庭成員)擁有另1戶住宅,則因戶籍異動前後家庭成員皆僅持有1戶住宅,尚符上開規定。

三、有關 貴局上開函說明二:「若上述之情形符合作業規定第16點第一項第二款(家庭成員僅有一戶住宅),此情形核定戶是否須再依上開規定第16點第二項之規定,需於核發證明之日起一年內將戶籍內之直系親屬持有之另1戶住宅移轉予家庭成員以外之第三人。」乙節,其仍應於核發證明之日起一年內,以新購之住宅辦理本貸款,且家庭成員僅持有該1戶新購之住宅方符規定;若其戶內直系親屬另持有1戶住宅,則將依上開規定第20點第1項第2款:「辦理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補貼機關應終止利息補貼;承辦貸款金融機構應將自事實發生日起至終止日期間,已撥付之補貼利息,返還補貼機關:......(二)以育有子女換屋獲得補貼者,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發前二年零利率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證明之日起一年內,未將原有住宅移轉予家庭成員以外之第三人或家庭成員持有第二戶住宅。」停止補貼。

四、有關 貴府上開函說明四:「有關辦理青年安心成家(育有子女換屋者)更名作業,因上述情形以致有增加家庭成員組成時,是否須重新查核該新增家庭成員之財稅資料並計入。」乙節,為有效運用有限之住宅補貼資源,新增之家庭成員應於定期查核時審查其財稅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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