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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函詢101年度住宅租金補貼申請人死亡,得由原申請書表所列之配偶或直系親屬申請辦理更名疑義一案

會議日期 102 年 12 月 05 日

內文

內政部營建署102.12.5營署宅字第1022924771號函

一、依內政部102年10月3日台內營字第1020809527號令修正發布之住宅補貼作業規定(以下簡稱同規定)第12點第3項:「受補貼戶於受補貼期間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定期查核計畫查核不符第七點申請條件者,應予撤銷補貼資格,並追繳已核撥之補貼」及同規定第32點第1項:「接受租金補貼者死亡,得由原申請書表所列之配偶或直系親屬向原受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辦理更名,續撥租金補貼至原核定期滿之月份止。」上開規定僅明定得由原申請書表所列之配偶或直系親屬辦理更名,未限制更名者須符合第7點申請時年齡及家庭組成之資格條件;至於更名者若於受補貼期間因持有住宅等,有同規定第12點應停止租金補貼之情形,因未符補貼意旨,於日後定期查核時仍須依第12點停止補貼。

二、另上開規定第32點第1項所稱「原核定期滿之月份」與第10點第1項第3款:「已撥租金與續撥租金,合計仍以補貼1年為限(按月核撥1期,總期數12期滿為止)」核計方式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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