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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函詢99年度青年安心成家住宅補貼「育有子女購屋」申請人之財稅資料內直系親屬擁有房屋一筆,申請人於複審退件後將房屋稅籍資料註銷,是否符合資格一案

會議日期 99 年 08 月 23 日

內文

內政部營建署99.8.23營署宅字第0990056643號函依據青年安心成家作業規定第15點第1項略以:「新婚購屋或育有子女購屋者,應具備下列各款條件:......(二)住宅狀況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1.家庭成員均無自有住宅。2.僅持有一戶住宅且該住宅係申請日前二年內購置並已辦理貸款之住宅,其他家庭成員應無其他自有住宅。......」,爰審查時應依申請人提出申請時之狀態予以認定其住宅持有狀況是否符合前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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