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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貴局函詢○○○君申請青年安心成家住宅補貼疑義案

會議日期 98 年 07 月 08 日

內文

內政部營建署98.7.8營署宅字第0980043555號函

一、按「青年安心成家作業規定」第17點第2項規定略以:「申請人二年內購置住宅並已辦理貸款者,檢附該住宅之貸款餘額證明及建物登記謄本、建物權狀影本、建築使用執照影本或測量成果圖影本,其主要用途登記應含有「住」、「住宅」、「農舍」、「套房」或「公寓」字樣。」,爰申請人應檢附上開規定之文件,據以認定其建物之主要用途。本案申請人○ ○○君檢附之建物權狀影本,其主要用途登記為空白,且無建築使用執照,則得以測量成果圖影本認定之。

二、至「可否依據所附營造執照主要用途欄所載『國民住宅』予以審核」一節,因營造執照非屬上開規定檢附文件之一,爰不得據以認定建物之主要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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