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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本部於107年8月2日以台內營字第1070812271號令修正發布之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1案

會議日期 107 年 10 月 08 日

內文

內政部營建署107.10.8營署管字第1071298362號函說明:

一、為協助有重建需求之建築物適用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以加速辦理重建作業,本次本辦法修正重點如下:

(一)原本辦法之評估基準乙級為「30<危險度總評估分數R≦60」,修正為「30<危險度總評估分數R≦45」,其評估結果逾45分者,即為未達最低等級,降低申請危老重建之門檻,可逕行依據本條例辦理重建(各構造評估基準詳附表)。

(二)本辦法修正前已完成建築物耐震能力初步評估案件,毋須重新評估,得逕行適用現行之評估基準。

(三)依據本辦法第3條第2項規定,申請結構安全性能評估之建築物如為公寓大廈者,自即日起,其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可檢附下列文件向本部指定之30間共同供應契約機構(詳附件)申請結構安全性能評估:

1.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通過之會議紀錄。

2.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

3.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之合法建築物證明文件。

(四)配合多元的建築型式,增訂木、磚、鋼構造及輕鋼構造建築物之初步評估表,擴大危老重建的適用範圍。

二、請貴府依據本辦法執行,並請協助向民眾宣導說明。

附表、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辦法之各項構造評估基準說明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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