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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103年度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核定戶持103年度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證明洽辦優惠貸款時,其優惠貸款額度應適用103年度最高為新臺幣(以下同)220萬元之規定

會議日期 104 年 08 月 12 日

內文

內政部營建署104.8.12營署宅字第1042913171號函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第14條第1項第1款原規定優惠貸款最高額度220萬元;前開規定自104年6月25日修正發布為臺北市最高250萬元、新北市最高230萬元、其餘直轄市、縣(市)最高210萬元,本署並以上開函通知貴金融機構在案;惟103年度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核定戶持103年度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證明洽辦優惠貸款時,其優惠貸款額度仍應適用103年度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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