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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函詢住宅補貼及青年安心成家方案辦理租金補貼之住宅係信託財產,如申請戶家庭成員為該信託財產之委託人或受託人,得否核發租金補貼乙案

會議日期 101 年 01 月 13 日

內文

內政部營建署101.1.13營署宅字第1010001845號函

一、查內政部98年4月1日台內營字第0980802303號函略以:「……關於經財稅機關查核申請戶家庭成員現正受託管理他人之財產,申請戶家庭成員無自有住宅之審核,應如何判別一節,若該申請戶家庭成員非該信託財產之委託人,則符合前開無自有住宅之規定。」參酌上開函意旨,若租金補貼申請戶家庭成員為該信託財產之委託人,則不得視為無自有住宅。

二、另申請戶家庭成員為該信託財產之受託人,得否核發租金補貼乙節,應視其信託契約內容而定,若受託人對於該信託財產得使用、管理、收益,則不符合租金補貼之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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