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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函詢104年度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申請人為97年度鄉村地區私有合法住宅補貼─修繕住宅費用補貼核准戶,是否符合申請資格案

會議日期 104 年 08 月 24 日

內文

內政部營建署104.8.24營署宅字第1040055305號函依「鄉村地區私有合法住宅修繕住宅費用補貼及設計協助作業規定」第2點第4項規定:「已接受第一項修繕或興建費用補貼者,十年內不得再申辦第一項之補貼或其他政府辦理之住宅補貼。」本案申請人為97年度鄉村地區私有合法住宅補貼─修繕住宅費用補貼核准戶,若經查明確已接受補貼,則不得再申辦104年度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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