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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函詢受理「101年度青年安心成家方案」申請案,就申請人申請本貸款之抵押擔保品登記原因為「合併」疑義一案

會議日期 101 年 09 月 28 日

內文

內政部營建署101.9.28營署宅字第1010061765號函

一、建築物自起造興建、施工管理及核准使用,均須經由各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許可,經領得使用執照後再由主管地政機關據以辦理產權登記,對於建築物之合戶(例:二戶合併為一戶)或分戶(例:一戶分為二戶)等變更之行為,涉及影響公共安全之虞,尚有建築法相關規定管制,因戶數之認定應以主管建築機關列管之登記資料為準。

二、依據青年安心成家作業規定第15點第1項第2款第2目:「新婚購屋或育有子女購屋者,應具備下列各款條件:(二)住宅狀況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2.僅持有一戶住宅且該住宅係申請日前二年內購置並已辦理貸款之住宅,其他家庭成員應無其他自有住宅。」及同規定第18點第1項第2款第3目前段:「建物登記謄本登記原因欄應登記為買賣或拍賣。」本案若申請人於提出申請日前二年內,以「買賣」取得二建號之住宅,惟於提出本方案申請時,該二建號已依建築法相關法規合併為一戶,因本方案政策目的係為協助青年家庭減輕居住負擔,爰本案用途原因登記為「合併」,尚符本方案政策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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