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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貴行函詢本部主辦優惠購屋專案貸款(以下簡稱本貸款)執行疑義乙案

會議日期 98 年 06 月 26 日

內文

內政部營建署98.6.26營署宅字第0980041288號函按「內政部主辦優惠購屋專案貸款之問與答」第14問規定,購置房屋住宅之所有權人與借款人應為同一人,故舉例之B持有房屋全部,若其符合本貸款之作業規定及「問與答」規定,則由B申請本貸款;至於貸放額度由承辦金融機構就購置住宅部分(因土地部分非B所有,不得計入)查估核定,適用優惠利率之貸款金額台北市每戶最高350萬元,其他地區每戶最高3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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