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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貴中心函詢「林口世大運選手村社會住宅」依住宅法第22條規定免徵營業稅1案

會議日期 107 年 11 月 13 日

內文

內政部營建署107.11.13營署宅字第1070085123號函主旨:有關貴中心函詢「林口世大運選手村社會住宅」依住宅法第22條規定免徵營業稅1案,復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中心107年11月6日住都字第1070000638號函。

二、查住宅法第22條第3項條文立法意旨,係為減輕民眾承租社會住宅居住之負擔,爰增訂免徵營業稅租稅優惠,合先敘明。

三、按住宅法第22條第3項規定:「第一項社會住宅營運期間作為居住、長期照顧服務、身心障礙服務、托育服務、幼兒園使用之租金收入,及依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五款、第六款或第二項第四款收取之租屋服務費用,免徵營業稅。」,依貴中心來函說明一指出:「『林口世大運選手村社會住宅』出租第一階段,住宅已於107年11月1日入住,並已收取首月住宅租金(含管理費)。」,符合上開住宅法免徵營業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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